是的,企业名称变更后,原公司的业绩仍然可以使用,并且应视为变更后公司的有效业绩。
这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有明确依据,主要原因如下:
1. 法律主体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意味着公司名称的变更仅仅是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资产、合同权利义务等都由变更后的公司完全承继。公司本质上是同一个法律实体。
2. 业绩是公司历史的延续
企业在变更名称前完成的项目,其合同履行、工程交付、质量责任等均由现在的公司承担。因此,这些项目形成的业绩自然也归属于现在的公司。
无论是招投标、资质申报还是对外宣传,变更后的公司都可以合法使用变更前的业绩。
3. 实际操作中的证明要求
虽然业绩有效,但在具体使用时(如投标、资质申报),通常需要提供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以建立新旧名称之间的法律联系。这些材料包括:
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官方媒体(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的变更公告。
示例:如果“A公司”更名为“B公司”,那么A公司签订的合同、完成的项目,都可以作为B公司的业绩。在投标文件中,只需附上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工商证明,即可证明业绩的有效性。
4. 权威案例支持
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已有判例。例如,有供应商因公司更名后业绩被不合理扣分而提出投诉,财政部门最终认定:只要提供了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变更前公司的业绩应算作变更后公司的业绩,投诉成立。
总结
企业名称变更不影响其历史业绩的有效性。变更后的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变更前的全部业绩,但需在使用时提供官方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以完成新旧主体的关联证明。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行业通行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