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人员一般不算企业员工,而是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合同制教职工,其身份、管理方式和法律关系与企业员工有本质区别。
一、核心结论
✅ 绝大多数高校实验室人员(如实验员、高级实验师)属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编制)或
高校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无编但属事业体系内用人);
❌ 不属于《公司法》或《劳动法》意义上的“企业员工”,除非其同时在高校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任职。
二、身份性质解析
1. 编制内实验员:事业编制人员
根据您提供的知识库信息(2024–2025年):
“大学的实验员通常享有编制,属于事业编制范畴……与图书管理员相似,同样享有教师编制。”
“高级实验师属于正式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级,等同于副教授级别。”
这类人员:
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
工资来源于财政拨款或高校事业经费;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非企业职工社保;
职称评审走高校实验技术系列,非企业职称体系。
2. 无编合同制实验员:高校聘用人员
虽无事业编制,但:
与高校(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地方高校聘用政策约束;
社保可按企业职工缴纳,但用人单位仍是高校,不是企业。
3. 例外:在高校校办企业任职者
若实验员同时受聘于高校全资或控股的科技公司、设计院、检测中心等企业法人单位,并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则在此企业中算“企业员工”。
但这种情况需双重身份明确分离,且实践中较少见。
三、关键区别对比
项目 高校实验室人员 企业员工
用人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高校) 公司/企业(营利性法人)
编制属性 有编(事业编)或无编聘用 无编制,纯劳动合同关系
适用法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无编) 《劳动合同法》《公司法》
社保类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险 或 企业职工社保(无编) 企业职工五险一金
职称体系 实验师、高级实验师(事业职称)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企业或社会化评审)
管理归属 高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 企业人力资源部
四、实务影响
不能直接作为企业资质申报人员:
建筑、测绘、检测等企业申请资质时,要求技术人员为企业正式员工(社保由企业缴纳),高校实验员即使有高级职称,若社保在高校,也不被认可。
科研合作≠劳动关系:
高校实验员参与企业横向课题或技术服务,属于兼职或技术合作,不改变其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创业或兼职需审批: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校在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取酬,否则可能被追责。
✅ 最终结论
高校实验室人员是“事业人”,不是“企业人”——
他们服务于教学科研,归属于高校体制,与企业员工在法律身份、管理体系和政策适用上截然不同。
只有当其正式从高校离职,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才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员工”。
身在实验室,心系教学研;
编在事业册,不在企业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