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或动态核查的“技术负责人”,不得跨企业兼职,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全职员工,且其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均须由该企业独家承担。
一、核心结论(明确且无例外)
❌ 技术负责人严禁跨企业兼职
一人只能在一个企业担任技术负责人;
其社保、个税、劳动关系必须唯一归属于该企业;
若发现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资质,将被认定为“挂靠”或“人证分离”,导致:
资质申请被驳回;
已取得资质被撤销;
企业和个人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 唯一合规路径:
技术负责人与申报企业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 → 企业为其单独缴纳社保和个税 → 在该企业专职履职。
二、政策与监管依据(截至2026年)
✅ 1. 你提供的权威资料明确禁止
“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其社会保险必须由申报资质的本公司直接缴纳……母公司、关联公司、第三方代缴均不认可。”(网易号,2025年12月16日)
“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兼职,只能负责本岗位的技术工作,不再额外履行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12月23日)
“核心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构成IPO实质性障碍……监管机构重点关注是否与公司属于同行业及技术来源合法性。”(搜狐,2025年3月20日)
→ 虽针对IPO,但反映对“专职性”的普遍监管趋势。
✅ 2. 住建部及地方执行口径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
自动比对人员社保单位,若一人出现在多家企业技术负责人名单中,系统自动预警;
河南省住建厅(2025年资质动态核查通报):
“某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在B公司任项目经理,A公司资质被责令限期整改。”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解读:
技术负责人是企业“自有主要人员”,必须“在职、在岗、在册”。
三、常见违规情形与后果
违规情形 风险
🔸 同一人在两家公司任技术负责人 系统比对社保即暴露,两家企业均被查处
🔸 技术负责人在母公司任职,子公司用其申报 社保单位≠申报企业 → 审查不通过
🔸 退休返聘但未停原单位社保 若原单位仍在缴社保,视为双重劳动关系 → 无效
🔸 高校教师“双聘”但未解除原单位关系 除非办理正式离职或停薪留职,否则不被认可
⚠️ 特别注意:
即使技术负责人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只要其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或在其他企业有注册执业行为(如注册建造师在另一项目签字),仍可能被认定为“非专职”。
四、正确操作建议
确保“三统一”:
劳动合同单位 = 社保缴纳单位 = 资质申报企业;
避免任何形式的“共享”:
不得与集团内其他子公司共用技术负责人;
退休人员需规范聘用:
必须已停缴原单位社保,由新企业按劳务关系或重新参保(视地方政策);
定期自查人员状态:
登录“四库一平台”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被其他企业关联。
✅ 结论
“技术负责要专职,跨企兼职路不通;
社保唯一是底线,人证合一才成功。”
技术负责人是企业技术实力的核心代表,其专职性是资质合法性的基石。任何试图“一证多用”“人岗分离”的做法,在当前全国联网监管下已无操作空间,只会带来重大合规风险。
📌 行动口诀:
“一人一企一社保,
技术负责才可靠;
想要资质稳如山,
专职履职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