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附件中的技术规格书未盖章,是否影响“设计范围”的认定,需结合合同整体结构、签署方式、行业惯例及争议解决场景综合判断。总体结论如下:
✅ 在无争议的正常履约或资质申报中,技术规格书未单独盖章通常不影响设计范围认定;
⚠️ 但在发生合同纠纷、业绩核查或范围争议时,可能因证据效力不足而引发风险。
一、法律与实务分析
1. 合同附件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内容可包括“附件”,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关键在于:主合同是否明确引用并纳入该附件。
📌 示例条款: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项目技术规格书(共XX页)”
→ 即使附件未盖章,只要主合同已签署且明确引用,即视为双方认可其内容。
2. 盖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唯一要件
合同成立的核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若主合同已签字/盖章,且附件在签约时一并交付、双方实际履行(如按规格书开展设计),则事实行为可补强效力;
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关注实际履行情况而非形式瑕疵。
二、不同场景下的影响评估
场景 是否影响设计范围认定 说明
1. 资质申报/业绩核查 ❌ 一般不影响 主管部门主要看合同正文是否明确设计内容、规模、阶段;技术规格书作为辅助材料,未盖章但内容清晰即可
2. 施工图审查 ❌ 不影响 图审关注图纸合规性,不审查合同附件形式
3. 业主与设计单位无争议 ❌ 不影响 双方按规格书执行,视为默认接受
4. 发生费用或范围争议(如业主拒付某专业设计费) ⚠️ 可能影响 业主可能主张:“技术规格书未经确认,不属于合同范围”;若无其他证据,设计单位举证困难
5. 审计或财政项目检查 ⚠️ 存在风险 政府审计强调程序合规,可能质疑“未盖章附件是否经审批”
三、降低风险的实务建议
✅ 1. 签约时规范操作(最佳实践)
在主合同中明确列出所有附件名称及页码;
对附件进行骑缝章处理(主合同与附件加盖骑缝章);
或在附件首页注明:
“本技术规格书为XX合同(编号XXX)之附件,经双方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 2. 事后补救措施
若已签订且附件未盖章:
补签《合同补充确认函》,列明附件内容并双方盖章;
保留往来邮件、会议纪要、图纸交付记录等,证明双方实际按技术规格书执行;
在设计成果(如图纸说明)中引用技术规格书条款,形成履行证据链。
✅ 3. 资质申报时的处理
将技术规格书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
在业绩说明中注明:“设计范围依据合同附件《技术规格书》执行,详见XX页”;
无需单独解释未盖章问题,除非被明确问询。
四、司法与仲裁实践倾向
主流观点:若主合同有效且明确包含附件,附件未盖章不导致其无效;
例外:若对方否认收到该附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则可能不被采信;
关键判例参考:
(2022) 京02民终XXXX号:法院认定,虽技术附件未盖章,但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完全符合该附件要求,且业主多次确认,故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结论
技术规格书作为设计合同附件,即使未单独盖章,只要主合同明确引用且双方实际履行,通常不影响设计范围的认定。但在争议或严格审计场景下,存在举证风险。
✅ 建议:
日常签约时采用骑缝章或附件签章;
重大项目务必确保附件形式合规;
已发生的,通过履行行为+沟通记录固化证据。
如该合同用于资质申报,且技术规格书明确了设计专业、深度或特殊要求(如BIM、绿色建筑),建议在业绩说明中主动关联,以强化范围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