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二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条: 自2025年7月1日起,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为有关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许可类别和等级一栏中,“三级”自动变更为“二级(1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四级”自动变更为“三级”;“五级”自动变更为“三级(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0千伏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