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版),大地测量乙级资质申请中允许部分设备通过租赁方式补充,但需满足严格的认可条件。以下是设备租赁的合规要求、操作限制及地方政策差异的详细说明:
一、设备租赁的认可条件
1. 租赁设备范围及比例限制
设备类型 允许租赁比例 特殊要求
GNSS接收机 ≤30% 租赁设备需与自有设备同精度等级(如平面精度≤5mm+1ppm),且租赁合同覆盖资质申请及审核期(≥6个月)。
全站仪 ≤50% 需提供租赁设备的年度检定证书,且不得跨省租赁(如河南企业租赁设备需来自本省备案单位)。
水准仪 不允许租赁 必须为自有设备(因涉及长期稳定性要求)。
重力仪 允许100%租赁 需提供租赁方资质证明(如租赁方为甲级单位或省级测绘院所),且租赁期≥1年。
2. 租赁合同及证明材料
合同要求:
明确租赁设备型号、编号、精度指标、租赁期限(需覆盖资质审核期);
加盖租赁方公章及双方签字,注明“仅用于测绘资质申请,不得转租”。
配套材料:
租赁设备的 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省级计量院或指定机构出具);
租赁方营业执照及测绘资质证书(若租赁方为测绘单位)。
3. 设备管理要求
台账记录:租赁设备需单独建立台账,注明“租赁”标识及使用项目;
使用证明:提供租赁期间设备的 使用记录(如项目合同、外业日志),证明设备实际参与生产。
二、地方政策差异(以河南、浙江为例)
1. 河南省特殊规定
租赁备案:租赁设备需在 “河南省测绘仪器共享平台” 备案,上传租赁合同及设备参数;
技术负责人连带责任:若租赁设备出现数据造假,技术负责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可能暂扣个人执业资格)。
2. 浙江省特殊规定
数据安全:租赁的GNSS接收机需支持 “浙里测绘”加密模块,确保数据实时回传监管平台;
租赁方限制:仅允许从具备 乙级及以上资质 的单位租赁设备(禁止向个人或非测绘单位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