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濮阳市建筑设计乙级资质申报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社保缴纳问题,通常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的人员社保缴纳明,应当反映这些人员在申报期间内正常、唯一地为该企业工作并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以下是对“社保重复缴纳”问题的一般理解和处理原则:
1. **社保唯一性原则**:
- 社保缴纳明是明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该企业全职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资质申报中,用于资质申请的人员,其社保记录应显示为单一企业在同一时间段内为其缴纳社保,即不能同时在多家企业或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以确保人员的唯一性。
2. **严禁行为**:
- 国家对建筑行业资质申报中的行为一直保持严厉打击态度。所谓,是指企业为了满足资质标准,借用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人员的注册书、职称书等,通过临时缴纳社保或购买虚假社保等方式来伪造人员在职情况。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一旦发现,不仅会导致资质申请失败,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 **社保重复缴纳的风险**:
- 如果出现人员社保重复缴纳的情况,即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在两个或以上企业都有社保缴纳记录,这不仅违反了社保唯一性原则,还可能被视为行为的一种表现。这样的情况在资质申报中极有可能导致审核不通过,影响资质申请进程。
4. **特殊情况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短期内入职新单位,可能出现原单位尚未停缴社保,新单位已经开始缴纳社保的情况。这种短暂的“重复缴纳”窗口期,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离职明、入职明以及两家企业关于社保缴纳的说明材料,明人员确已从原单位离职并在新单位全职工作,且新单位愿意承担其社保责任,理论上可以解释为合理的过渡期现象。但具体是否被资质审批部门接受,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政策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