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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4  来源:78建筑网   【】【】【】  loading...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目的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我市于2007年颁布了政府规章《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在当时对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逐年增长,因执法力量不足、监管不力、缺少固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原因,建筑垃圾市场乱象严重,建筑垃圾乱卸倒、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沿途滴洒漏、交通违法等问题较为突出。而原有规定在管理措施、处罚力度等方面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建筑垃圾管理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垃圾管理高度重视,2017年1月出台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重拳整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乱象。为进一步构建宜居生态环境,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主体和运输车辆准入标准,健全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长效机制,有必要进一步梳理管理制度,并将其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级。

以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力度,达到打击建筑垃圾处置乱象,同时维护运输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亮点

(一)理顺建筑垃圾管理体制

为了确保建筑垃圾管理落实到位,明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交通、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二)强化失信记录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将申请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五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修改为“十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以增强其自律的压力,减少违法行为。

(三)明确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1、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干净。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随车携带运输单,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卸放,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洒。

2、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四)规范了建筑垃圾消纳设置、调剂和管理工作

1、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

2、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布,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调剂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3、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同时消纳场应当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整洁,出入口道路硬化并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

4、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回填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指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六)明确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退出机制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辖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所包括的具体情形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当将该运输企业、车辆及其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该企业准运资格,十年内不予核准其许可申请。

(七)明确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21条至28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78建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