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合并、分立 承装修试许可证处理(发改委30号令,湖北华中监管局口径)
>**不能走登记事项变更,原许可证直接注销;合并/分立后的法人必须**重新申请许可证**,不属于简单改名变更。工商完成合并分立之后,原主体灭失,旧证自动注销,**不能继续使用旧证投标施工,属于无证作业风险**。
## 一、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1. **吸收合并**:A吸收B,B注销,A存续;A需要重新申请许可。
2. **新设合并**:A+B注销,成立C新公司;C重新申请许可。
### 核心规则
1. 新主体**等级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家同类许可的最高等级**,可以继承合并前全部企业历史业绩。
2. 必须完整核查全套许可条件:净资产、人员社保职称、设备、试验室(承试)、安全制度;**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 受理机关:企业注册地对应的派出机构(湖北企业: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 额外提交材料(除全套申请资料外)
1. 市场监管部门合并批复文件、合并协议、股东会决议
2. 合并前所有企业的原承装修试许可证
## 二、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分立)
>铁律:**分立之后,至多只有1家新设单位,可以承继原企业同类业务历史业绩;其余分立出来的新法人,全部按首次新办,只能从三级开始,不能继承旧业绩、旧等级**。
1. 若想申报二级/一级,只有那1家承继业绩的主体可以使用旧业绩;其他分立企业无历史业绩,只能申办三级。
2. 新申请的许可证等级,**不得高于分立前原企业的原有等级**,同样要完整核查净资产、人员、设备、试验室全套条件,**不能告知承诺**。
### 额外提交材料
1. 市场监管部门分立批复、分立协议、股东会决议
2. 业绩划分确认文件(约定哪一家承继历史业绩)
3. 原单位承装修试许可证原件
## 三、极易混淆的区分
|情形|办理方式|
|---|---|
|单纯工商改名、换法人、同省迁注册地址|登记事项变更,保留原有等级、有效期|
|**合并、分立**|**重新申请许可证,原证注销,全套条件重新审查**|
|母公司→子公司(股权划转,不合并分立)|子公司不能继承母公司许可证,子公司独立新办三级|
## 湖北实操提醒
1. 先完成工商合并/分立登记,再去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新申请;
2. 办理期间,新主体**严禁开展承装修试业务**;
3. 承试类,试验室、试验设备产权必须归属新申请的法人主体;
4. 人员社保必须缴纳在新法人,原单位社保记录不算。
>举例:原企业持有二级承装,分立出来2家公司;其中1家可以申请二级(可以使用原业绩),另一家只能申报三级,无历史业绩。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把**合并分立全套申报材料清单**整理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