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严格监管与差别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本次延期为契机,进一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建筑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下列范围建筑施工企业,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企业;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对其进行重新审查,作一般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