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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民非企业注册专业代办转让公益基金会
    2018-11-06 17:05:45 更新,loading... 收藏 置顶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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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免费提供基金会信息发布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章程核准等事项;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四)对基金会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五)对基金会的表彰、处罚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结果;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当年成立登记的基金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当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代理审批民非企业注册、教育培训机构,助学促进中心
    代理北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注册、代理北京民非企业注册
    代理注册北京、各种专科疾病、研究院、研究中心
    代办小动物救助及无害化处理执照、民非企业注册
    代办、自闭症关爱中心注册、北京民非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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